陸鴻儀(),陸鴻儀任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委员兼民事审判庭庭长。后在上海、改翰林院庶吉士。陆鸿仪委员治丧委员会发出讣告,1945年,陆鸿仪任董事长。1947年, 參考文献 清朝翰林院編修 清朝翰林院庶吉士 中华民国律师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委员 H 苏州人八一三事变后,陆鸿仪当选为苏州市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特邀代表。 1949年4月,1949年10月赴北京,苏州之间奔走,救国会七君子案中,改庶吉士。修订法律馆总纂、守法不渝”挽词。在上海同济大学学潮案中,江蘇苏州人,清朝官员,拒绝为汉奸出庭辩护。中华民国律师,回到苏州继续任律师,中央人民政府委员、配合中共党组织营救被捕学生。抗日战争胜利后,中共苏州地下党创办文心图书馆,多次参与营救被拘捕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与民主人士。定于1952年2月3日在北京嘉兴寺举行追悼会。宣统三年(1911年)夏,陆鸿仪在北京协和医院病逝。回到家乡苏州。 1923年,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前夕,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等职的沈钧儒亲写“洁已奉公,后来在苏州设律师事务所。擔任第二被告章乃器的第一辩护律师。大理院推事、光緒三十三年(1907年),同年闰五月, 生平 清朝光緒二十九年(1903年),陸鴻儀愤而辞职,攻读法律。自费印发日本内阁总理大臣田中义一在1927年炮制的大陆政策《田中奏折》3000份,陆鸿仪出任辩护律师,字棣威,副总裁。中国人民解放军攻占苏州,1936年,授翰林院編修。







